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金昌市供销合作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八届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0日
金昌市供销合作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重要作用,激发内生动力,增强发展实力,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4号)、中共金昌市委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16〕26号)中关于“做实供销合作发展基金”精神,依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财政资金引导、供销合作社自筹、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要求,设立市级供销合作发展基金。合作发展基金使用方式包括投资、借款、融资担保、补助等。
第三条 供销合作发展基金使用范围:全市供销系统社属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及其农村经营服务网点、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办的专业合作社等。重点用于:
(一)新建、提升、改造企业(基层社)农资配送、农产品收储、农产品晾晒、日用消费品供应、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设施建设;
(二)新建、改造供销社综合批发市场;
(三)新建农村综合服务社、便民服务设施等;
(四)供销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服务性等的项目建设;
(五)农产品冷链物流的项目建设;
(六)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和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建设。
第四条 供销合作发展基金的管理运营遵循“政府引导、服务三农、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 市供销合作社根据全市基层组织建设规划、工作重点和基金安排方向,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基层社、县级社逐级上报,市供销合作社发放。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务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连续两年盈利,对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具有较强的带动和示范作用。
第七条 市供销合作社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绩效评价,基金使用单位要及时对自有资金投入、账务状况以及经济效益预测等情况向市供销合作社和市财政局报告。
第八条 基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若发现抽逃截留、挤占挪用以及虚报项目骗取合作发展基金等违法行为,将收回专项基金,并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统一登记号:JCSZF〔2020〕3号,有效期5年。
相关解读:关于《金昌市供销合作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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